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家屬得向勞保局申請。
- 喪葬津貼
- 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 (此項 2 者擇 1)
請領資格
(一)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二)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由上述人員提出申請。受領津貼順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
(三)遺屬年金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請領條件及限制
遺屬津貼請領親屬限制
- 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 6 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 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遺屬年金
(1) 請領條件:(如下表)
(項次)請領人
條件(各類請領人符合右列情形之一得請領)
① 配偶
-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 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並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無謀生能力;
- 扶養項次②之子女
② 子女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且符合上方所列 3 項情形之一者
③ 父母及祖父母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④ 孫子女
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項次②所列條件之一者
⑤ 兄弟姊妹
- 受被保險人扶養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2) 遺屬順序及請領限制:
遺屬順序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姊妹。有前順序受益人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請領應備文件
-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 除戶證明(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申請人之戶籍謄本)。
- 請領人印章。
- 存摺影本。
- 喪葬津貼請領者加附: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 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請領者加附:
- 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 受益人為養子女時,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 受益人全戶戶籍謄本
- 受益人印章及存摺帳號影本
註:外籍配偶請領,需附加外籍配偶本人護照影本及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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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注意事項
上述申請若有下列情形者,請加附所列之申請文件:
- 以「在學」資格申請者(子女或孫子女),應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並應於每年 9 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勞保局查核;
- 以「無謀生能力」資格申請者,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檢具之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監護人副署簽章,並檢附監護人之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 遺屬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請領遺屬年金者應每年重新檢送勞保局查核;
-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 所持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相關單位驗證後檢附(說明)。
請領方式
備妥上述文件後,請親臨本會或郵寄申請辦理。
給付金額試算參考
◎ 以上勞保給付申請相關內容均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