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加保條件
(1) 職業工會被保險人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工作者並實際從事本會行業別之勞工,均可透過本會投保健保。
(2) 眷屬依附投保
- 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
- 無職業之配偶
-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未滿18歲且無職業者
-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成年無謀生能力者
- 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以上條件之眷屬均可依附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加保健保。
(3) 新生兒依附投保
- 具本國國籍之新生兒:在臺灣地區出生的新生嬰兒,辦妥戶籍後,自出生之日起開始加入健保。
- 不具本國國籍之新生兒:
- 自106年12月1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出生之日起投保。
- 105年12月1日至106年11 月30日出生者,可選擇投保居留滿6個月或自106年12月1日起投保。
(4) 不具本國國籍之眷屬依附投保
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後,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加保。
註1:「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係指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等均屬之。
註2:「在臺居留滿6個月」係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且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
- 1/1入境後連續居住滿6個月,期間從未出境自7/1起依附加保
- 1/1入境,2/1出境10天後回台,後續無再度出境自7/10起可依附加保
- 1/1入境,2/1出境35天後回台,後續無再度出境自9/5起可依附加保 (需自第2次入境日起重新計算6個月期間)
- 1/1入境,2/1出境10天後回台,4/1再度出境10天後回台且後續無再度出境自10/10起可依附加保 (需自最近一次的入境日起重新計算6個月期間)
(5) 自國外返國恢復戶籍或新設籍者
- 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健保紀錄者,自恢復戶籍之日起加保。
- 最近2年沒有參加健保紀錄者,自恢復戶籍滿6個月才能加保。
加保應備文件
- 欲加保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新生兒加保需檢附出生證明文件,不具本國國籍之新生兒加保需檢附居留證明文件。
- 不具本國國籍之眷屬依附需檢附居留證明文件及出入境證明文件。
- 返國恢復戶籍者需檢附恢復戶籍後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若2年內無健保投保記錄者,則需加附出入境證明文件。
加保程序
- 備妥上述應備文件後向工會提出申請。
- 繳交健保費用。
申請方式
- Line 線上申請
- 傳真申請
- 親臨本會現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