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投保滿 280 日後分娩者
- 被保險人投保滿 181 日後早產者
※早產定義:依照勞動部規定,係妊娠週數大於 20 週,小於 37 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 500 公克,少於 2500 公克者稱之。
請領限制
自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
本會女性會員分娩或早產者,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 60 日。
請領應備文件
-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被保險人印章及存摺帳號影本
-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
- 持國外出生證明者,加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及經相關單位驗證或認證之出生證明中文譯本(驗證/認證說明)
-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請領方式
- 戶政機關通報申請:辦理子女出生登記時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被保險人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被保險人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應於填妥委託書後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
- 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持有自然人憑證者,可透過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線上申請。
- 書面申請:請備妥上述請領應備文件資料,郵寄或親臨本會辦理。
勞保局生育給付業務資訊及給付金額試算參考
◎ 以上勞保給付申請相關內容均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