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凡在本市從事經絡調理相關服務工作者並以此獲得薪酬者,如:經絡SPA調理館、養生館、個人工作室或諮詢等工作之勞工,且年滿十五歲者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退會時,須於退會前7 日將退會原因報請理事會核准,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第九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連續 3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停權,除名等處分停權,除名相關規定,詳如章程第12條。
第十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除名或出會,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處分。惟除名等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會員 (代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停權及除名處分應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三條
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如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人數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本會制定之會員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