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
勞工保險局核編保險證號 02004624F
中央健康保險署單位代號 210301705
新北市
勞工保險局核編保險證號 02004576Y
中央健康保險署單位代號 210293306
歡迎於大台北地區域從事經絡調理相關服務工作者並以此獲得薪酬者,如:經絡SPA調理館、經絡養生館、個人工作室或諮詢等工作之勞工,且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勞工加入本會。
關於我們

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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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新北市經絡調理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第四條
台北巿經絡調理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五段815號6樓之1。
新北市經絡調理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林口區忠孝路376巷12號4樓。
第五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承辦經絡調理業技能訓練及證照或各種檢定考試…等事項,並受政府機關承辦職業訓練業務等相關事宜。
十二、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六條
凡在本市從事經絡調理相關服務工作者並以此獲得薪酬者,如:經絡SPA調理館、養生館、個人工作室或諮詢等工作之勞工,且年滿十五歲者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退會時,須於退會前7 日將退會原因報請理事會核准,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
第九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連續 3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停權,除名等處分停權,除名相關規定,詳如章程第12條。
第十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除名或出會,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停權、除名處分。惟除名等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會員 (代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停權及除名處分應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十三條
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
如擔任理、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其身分仍得維持,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人數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本會制定之會員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
會員年滿十八歲且入會滿一年者,得被選舉為理事、監事。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理事長就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方式選任一人。
第十八條
本會設置監事一人,並得列席理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第廿條
工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及監事之任期,每一任任期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廿一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第廿二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委員人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會同(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決)算,聽取並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四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編撰工作報告。
四、籌措經費及編製預(決)算。
五、處理本會會務。
六、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
七、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八、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九、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
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十一、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
臨時會議,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廿六條
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
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
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廿七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每人500元。
二、經常會費,每人每月200元。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提付審查,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
第卅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財產應辦理清算。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卅三條
雇主或其他代理人,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
第卅四條
本會各種議事規則、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後,提請次年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卅五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決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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