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勞保條例及勞保局函文規定,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需於我國境內實際從業且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始由所屬本業之職業工會為其辦理加保。
投保在工會的勞保被保險人,不適用健保停保規範,此頁面規範之健保停保條件僅適用於『依附投保在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的眷屬』。停保期間可暫停繳納保險費,但同時暫停醫療給付權益。
眷屬停保條件
停保程序
- 向工會提出停保申請。
- 提供預計停保日期。
註1:停保日期以實際出國日期為主。
註2:若申請停保的日期已超出實際出國日期,則以申請日期當日為停保起始日,不得追溯至出國日為停保日。
- 若有溢繳保費情形者,待本會與健保局核對保費資料後會將溢繳金額退還。
申請方式
- Line 線上申請
- 傳真申請
- 親臨本會現場申請
停保期間限制
> 出國未超過6個月
停保日至下一次返國期間未超過6個月,即不符合停保規定,將註銷停保並追繳停保期間保險費,同時恢復健保醫療給付權益。
> 出國超過2年(含)以上
每次出國期間超過2年(無論是否有先行辦理停保),經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出國外者,自戶籍遷出日起即不具有健保加保資格。
註1:民眾返國時,應先向戶政機關辦妥恢復戶籍登記,再次取得加保資格後,才能重新辦理加保。
註2:戶籍遷出國外2年內回國,自恢復戶籍之日起加保;戶籍遷出國外2年以後才回國,須於恢復戶籍滿6個月之日起加保。
註3:COVID 19疫情期間,重新納保免等待期規定請詳
健保署 網站。